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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蜡笔小新”的眼镜官司
2006年09月30日来源:

来源:中华商标

    提起日本漫画《蜡笔小新》,里面调皮捣蛋、善于搞怪的小新形象,和一连串让人头疼不已却又忍不住捧腹大笑的搞怪故事,带给了观众朋友无尽的轻松和快乐。然而,一场关于“蜡笔小新”的商标纠纷,让漫画《蜡笔小新》所有者日本株式会社双叶社陷入了困境。笔者日前从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了解到,备受媒体关注的日本双叶社告中国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一案,近日已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法院维持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的裁定,双叶社败诉。这一判决同时也表明广州诚益眼镜公司的9个“蜡笔小新”注册商标合法有效。
    据了解,《蜡笔小新》是日本公民臼井义人创作的漫画作品,日本株式会社双叶社于1992年经臼井义人授权,获得该作品独占性、排他性的著作权及商品化权。 1992年至今《蜡笔小新》系列漫画在日本广泛发行。2003年,《蜡笔小新》系列漫画在中国大陆正式发行,广受青少年朋友的喜爱。但是早在1996年11月,作为案件第三人的广州诚益眼镜公司已向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在多种商品类型上共计 9个“蜡笔小新”商标。此后,日本双叶社为讨回“蜡笔小新”商标权,引发了一系列的商标纠纷。
    2005年1月26日,日本双叶社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诚益眼镜公司9项关于“蜡笔小新”文字及图形商标注册的申请。2005年12月30日商评委下达裁定该申请被驳回。双叶社对此表示不服,遂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日本双叶社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时间为1997年12月,根据当时适用的1993年商标法,对已注册商标提起争议并没有时间的限制;鉴于“蜡笔小新”动画及漫画的知名度,“蜡笔小新”及“蜡笔小新”形象在中国消费者中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应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同时认为争议商标的原注册人广州诚益眼镜公司2004年9月将争议商标转让给诚益眼镜公司,原注册人不仅抢注其商标而且转让获利,具有明显恶意。
    商评委则认为,双叶社提出的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发生在2001年12月新商标法实施后,按新商标法规定已超出了法定5年的年限;同时认为因争议商标获得注册时,双叶社的“蜡笔小新”商标在中国大陆尚未申请注册,根据双叶社提供的材料不能证明其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上已成为驰名商标;而且商评委根据双叶社提供的材料认为不能证明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在申请注册本案争议商标时具有恶意。
    北京一中院经过审理,最终在双方争论的焦点上维持了商评委的裁定,日本双叶社败诉。帮助本案第三人广州诚益眼镜公司保住“蜡笔小新”商标的北京集佳律师事务所桂庆凯律师表示:对公司经营者来说,商标的注册应注意两个方面,一是应当将自己拟定使用的或者虽然已经使用但未注册的商标及时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二是对于已经有主打商标的企业,最好通过注册防御商标来保护自己的主打商标,为企业的未来发展提供知识产权保障。同时,公司经营者应培养或委托专业的知识产权人员对自己公司的商标进行有效监控,必要时及时地对他人的商标申请提出异议或商标争议,防止因超过时限而丧失申请权利。
 
时间:2006-07
作者:王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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