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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曲阜天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宏大汽配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2008年09月24日来源:

提交日期: 2008-06-18 10:38:55
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7)杭民三初字第346号

原告曲阜天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旅游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吕新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唐向阳,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承发,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宏大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新塘路309号浙江汽配城2368号。
法定代表人傅宾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凤兰,浙江中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商标侵权
原告曲阜天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宏大汽配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0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曲阜天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是国内汽车零部件生产行业具有较高声誉的企业,所生产的温度开关(热敏开关、温控开关)等七大类产品属大众、富康、本田等九十多家主机厂专业配套部件,所用“天博”商标已经国家商标局注册,商标注册证号分别为第3136046号和3150282号,期限为2003年至2013年。2007年9月5日原告派员到被告营业场所购买了标有该商标的假冒产品一个,被告出具了购货凭证一张。原告申请浙江省杭州市国立公证处对购买过程进行了现场公证,并对购买的假冒产品进行了封存。被告在从事汽车配件销售业务过程中,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标有原告所有商标标识的假冒产品,其行为侵害了原告商标的专用权。故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权的侵权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杭州宏大汽配有限公司承诺立即停止侵犯曲阜天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商标权的侵权行为,不再销售侵权产品。
二、杭州宏大汽配有限公司同意支付曲阜天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所受的经济损失和为本案支付的维权费用人民币9200元整(于2007年12月20日之前将款项交于法院)。如逾期未支付,杭州宏大汽配有限公司须向曲阜天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支付每日100元的违约金(从2007年12月21日起到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曲阜天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放弃追究对杭州宏大汽配有限公司的其他法律责任。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曲阜天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调解协议内容已经曲阜天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杭州宏大汽配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13日签字生效。

 

审 判 长 张 政
审 判 员 沈 斐
代理审判员 张 棉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江晓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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