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东即墨黄酒厂诉被告即墨市龙山黄酒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2008年01月25日来源: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青民三初字第210号
原告山东即墨黄酒厂,住所地即墨市岙山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李忠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延章,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兰卫孝,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即墨市龙山黄酒厂,住所地即墨市青岛北部工业园龙泉河六路。
法定代表人孙联军,厂长。
委托代理人张太华,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
本院审理的原告山东即墨黄酒厂诉被告即墨市龙山黄酒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该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证今后不再生产涉嫌侵权产品(涉嫌侵权产品图片附卷);
二、被告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收回正在市场上销售的涉嫌侵权产品;
三、被告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一次性赔偿原告二千元;
四、本案的诉讼费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其他费用均由原告承担。
案件诉讼费人民币二千三百元,减半收取一千一百五十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秦艳华
代理审判员 邱松
代理审判员 王洪海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林鸿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