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苏民三终字第0153号
2008年01月25日来源:
常州市肯创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常州市双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双科防腐清洗有限公司、严纯华、吴凡、吴海燕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7-12-22 10:18:32
江苏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江 苏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事调解书
(2007)苏民三终字第01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肯创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高新科技园创新科技楼北区406号。
法定代表人严纯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朱小平,江苏无锡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市双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黄山路555号长贸中心1-15号。
法定代表人陶双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汪国强,江苏常州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建锋,江苏常州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市双科防腐清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黄山路555号长贸中心1-15号。
法定代表人陶双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国强,江苏常州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建锋,江苏常州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严纯华。
原审被告吴凡。
原审被告吴海燕。
上诉人常州市肯创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肯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州市双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科环境公司)、常州市双科防腐清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科清洗公司),原审被告严纯华、吴凡、吴海燕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常民三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肯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小平,被上诉人双科环境公司、双科清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国强、谭建锋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严纯华、吴凡、吴海燕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肯创公司与双科环境公司、双科清洗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肯创公司补偿双科环境公司、双科清洗公司75000元,于2008年1月31日前支付。如果肯创公司未按期支付该补偿款,则赔偿双科环境公司、双科清洗公司损失12万元,及双科环境公司、双科清洗公司已负担的一审案件受理费3850元、财产保全费1632元。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财产保全费1632元,共计7432元,由双科环境公司、双科清洗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肯创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婷婷
审 判 员 徐美芬
代理审判员 袁 滔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