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华商标网
东元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东元电机电控有限公司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2008年01月25日来源: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7)扬民三初字第0058号
  
  原告东元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中国台湾省台北市中山区松江路156-2号。
  法定代表人黄茂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洪亮,江苏无锡永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东元电机电控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宝应县开发区荷香路。
  法定代表人华宏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刁成路,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宝应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锋成,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宝应分所律师。
  案由: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东元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于1999年受让了“东元”商标,在1990年到2006年期间,原告相继在中国内地投资设厂,所使用的商标或企业名称均为“东元”。被告系一家成立于2005年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与原告的商标使用范围部分相同。原告现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包含“东元”文字;3、赔偿损失人民币15万元。
  被告江苏东元电机电控有限公司辩称,被告的字号是经过工商行政部门依法核准,且未突出使用,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1989年9月,德高电机私人有限公司在国家商标局注册了“东元”及图形商标,核定的商品使用范围为国际商品分类第七类:电动机、发电机,注册有效期限为:1989年9月30日至1999年9月29日。此后,德高电机私人有限公司将商标转让给本案原告并办理了续展,续展有效期限为:1999年9月20日至2009年9月19日。被告系一家2005年11月成立的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电机控制设备制造销售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尊重原告依法享有的“东元”商标专用权并保证于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停止使用“东元”字号。
  2、被告于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10000元。
  案件受理费7610元,依法减半收取380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于履行本调解书时将该款一并给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戴子平
            审 判 员 戴 涛
            审 判 员 于 毅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 亮
  
  • 联系我们
  • 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街道车道沟10号院 中华商标协会(北方朗悦酒店)
  • 电话:86-10-68014071
  • 传真:86-10-68018055
  • 邮箱:cta@cta.org.cn
  • 协会微信
  • 协会微博
版权所有:中华商标协会    京ICP备06065018号             技术支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中华商标协会    京ICP备06065018号
技术支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中华商标协会  京ICP备06065018号     技术支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