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徐民三初字第29号
2008年01月25日来源:
杜方吉与徐州市米思奇食品厂、徐州市圣恒食品有限公司、徐州市圣恒食品有限公司苏果超市十八店、铜山县金桥超市连锁有限公司、铜山县金桥超市连锁有限公司苏果超市中心店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徐民三初字第29号
原告杜方吉。
委托代理人郑瑞华,江苏徐州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德顺,江苏徐州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市米思奇食品厂。
投资人尹祥飞,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李义旭,江苏徐州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春前,江苏徐州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市圣恒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茂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郜军杰,江苏徐州捷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市圣恒食品有限公司苏果超市十八店。
法定代表人孙茂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同徐州市圣恒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铜山县金桥超市连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勤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传荣。
被告铜山县金桥超市连锁有限公司苏果超市中心店,住所地江苏省铜山县铜山镇南京路。
委托代理人同铜山县金桥超市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杜方吉与被告徐州市米思奇食品厂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杜方吉自愿将“麦穗及荷花”组合图形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第3996742号)专用权转让给徐州市米思奇食品厂,双方于2007年12月18日之前签订第3996742号注册商标转让协议,转让费用由双方各支付一半。
二、被告徐州市米思奇食品厂于双方签订第3996742号注册商标转让协议之日,向原告杜方吉一次性支付人民币10000元。
三、原告杜方吉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后由原告杜方吉支付1025元。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 慧 平
审 判 员 刘 娅 琳
审 判 员 刘 春 华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 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