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7)常民三初字第81号
原告上海工具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工具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军工路1060号。
法定代表人杨金昌,上海工具公司董事长。
被告陈建峰。
原告上海工具公司诉被告陈建峰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工具公司于200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原告上海工具公司请求判令:1、被告陈建峰停止侵权;2、被告陈建峰在《常州日报》上刊登启事消除影响;3、被告陈建峰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律师费等)10万元;4、被告陈建峰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建峰就侵犯原告上海工具公司“上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向原告表示歉意,并保证今后不再发生类似的商标侵权行为。
二、被告陈建峰因侵权赔偿原告上海工具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该款分两次付清。被告陈建峰于本调解书签收当日付给原告15000元,余款15000元于2007年12月25日之前付清。如被告未按本调解书约定的期限支付上述款项,则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违约金(违约金每日按未付赔偿金额的5%计收)。
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陈建峰负担。该款由被告在本调解书签收之日一并支付给原告。
四、双方无其他纠纷。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卢 力
代理审判员 李连求
人民陪审员 完利梅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