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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林科公司(法国)与保定市志鸿铸造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
2008年01月25日来源: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保民初字第3045号

  原告诺林科公司(法国),住所地法国圣雷平伊伯维斯勒市60149马里瓦克斯大街Z.I.号。
  法定代表人布鲁诺?图尔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亚莉、李尊霞,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被告保定市志鸿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百楼乡西百楼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志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志勇,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庚寅,河北全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犯商标权
  原告诺林科公司(法国)是一家开发生产地下设施出入口盖板、护栅及其他铸铁商品的法国公司,其于2001年1月23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交了“4L”图形商标的注册申请,2004年3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为其颁发了注册号为G752736的商标注册证明,有效期自2001年1月23日至2011年1月23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六类,其中包括:道路、建筑方面用的铸铁制品。被告保定市志鸿铸造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4月17日,注册资本为5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法兰盘及铸钢、铸铁件铸造、进出口贸易。2007年,原告在互联网上发现被告在自己的网站上宣传其生产、销售的标有“4L”图形的金属圆井盖,2007年1日24日,原告通过公证的方式从被告处购买了两件带有“4L”图形标识的井盖。2007年7月5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4L”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销毁侵权产品及其生产模具;就其侵权行为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保定市志鸿铸造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印有“4L”图形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
  二、被告保定市志鸿铸造有限公司于签收调解书之日起十日内销毁印有“4L”图形的模具及所有的库存侵权产品;
  三、被告保定市志鸿铸造有限公司今后不得再实施任何侵犯“4L”图形注册商标的行为;
  四、被告保定市志鸿铸造有限公司于签收调解书时一次性给付诺林科公司(法国)款20000元;
  五、双方别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5800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共计7820元,由诺林科公司(法国)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中的协议内容经双方当事人当庭签字后,已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娟
            代理审判员 郭菡
            代理审判员 霍丽芳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韩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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