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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一中民初字第8789号
2008年01月25日来源: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一中民初字第8789号
    
    原告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中核路7号。
  
    法定代表人徐海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鹤,男,满族,1972年10月9日出生,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运作部经理,住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铁三区18栋704室。
  
    委托代理人孟庆君,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马递达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兴安营村东原老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赵文国,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明,男,汉族,1976年12月8日出生,北京金马递达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职员,住河南省宜阳县高村乡黄洼村。 
  
    案由: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金马递达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7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诉称:我公司系从事物流代理的大型企业,享有“CRE 中铁快运”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在其从事的货运代理业务活动中,使用我公司的注册商标标识并冒用我公司名称。其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北京金马递达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2、被告北京金马递达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国家级报刊和百度网站向原告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致歉;3、被告北京金马递达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14 040元;4、请求对被告北京金马递达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民事制裁;5、被告北京金马递达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北京金马递达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承认原告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指控的全部侵权事实。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金马递达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被告北京金马递达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停止侵犯原告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2、被告北京金马递达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本调解协议签字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法制日报》中缝刊登致歉声明,所需费用由被告自行负担。
  
    3、被告北京金马递达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于2007年9月11日支付)。
  
    4、双方当事人确认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于2007年9月6日经各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已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书系对已经生效的调解协议的书面确认,作为申请强制执行的司法凭证。
  
    本案案件受理费6011元减半收取3006元,由原告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仪  军
  
                     代理审判员    侯占恒
  
                     人民陪审员    刘元霞

                     二 O O 七 年 九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乔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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