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红与王勇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2008年01月15日来源:
江 苏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事调解书
(2007)苏民三终字第01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红。
委托代理人马宁,江苏淮安淮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勇。
委托代理人李斌,江苏联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红因与被上诉人王勇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淮知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红委托代理人马宁,被上诉人王勇及委托代理人李斌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王红一次性支付王勇人民币2.4万元。
二、王红继续使用“王红新格调”,双方再无其他纠葛。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由王勇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50元,由王红负担。
四、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张婷婷
审 判 员 徐美芬
代理审判员 吕 娜
二○○七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黄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