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秋香食品有限公司与临沭县大博士食品有限公司、吴清科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2008年01月15日来源: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临民三初字第16号
原告山东秋香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继恩,经理。
被告吕树成,男,27岁,住沂水县泉庄乡三庄村。
被告临沭县大博士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清科,经理。
被告吴清科,男,成年,临沭县大博士食品有限公司职工。
案由: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
原告山东秋香食品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系“秋香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被告吕树成及临沭县大博士食品有限公司、吴清科假冒原告商标及产品包装销售3300箱月饼,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经审理查明,“秋香及图”商标系原告秋香食品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吕树成及临沭县大博士食品有限公司、吴清科于2006年9月假冒“秋香及图”注册商标销售月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吴清科、临沭县大博士食品有限公司因侵犯山东秋香食品有限公司“秋香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自愿赔偿山东秋香食品有限公司人民币26000元,于调解协议签字之日支付20000元(已付清),余款6000元于2007年6月10日前付清。
二、山东秋香食品有限公司放弃对吕树成的诉讼请求。
三、其他事项双方互不追究。
四、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吴清科、临沭县大博士食品有限公司负担500元,山东秋香食品有限公司负担550元。
上述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徐天威
审 判 员 张宜廷
审 判 员 姚玉蕊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敬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