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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二中民初字第12199号
2008年01月15日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二中民初字第12199号

    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巴黎卡斯蒂格利奥勒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米歇尔?拉科斯特,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凤全,北京市万慧达观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志刚,北京市万慧达观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三里屯雅秀服装市场中心,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工体北路58号。

    法定代表人白贵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爽,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燕,女,汉族,1980年5月14日出生,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112号。

    案由: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

    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科斯特公司)起诉称:其是国际著名服装生产商,在中国依法注册取得“LACOSTE”文字、鳄鱼图形等系列商标的专用权。其发现,由被告北京三里屯雅秀服装市场中心(以下简称雅秀市场中心)管理的三里屯雅秀服装市场自开业以来即有部分商户公开销售假冒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鳄鱼系列标识且价格低廉的T恤衫。2007年4月2日,原告代理人致函被告雅秀市场中心,要求立即清除雅秀服装市场内所有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书面致歉,但是被告雅秀市场中心未予制止。原告认为被告市场内商户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被告作为雅秀服装市场的经营管理者,为商户销售侵权商品提供便利条件,亦构成侵权,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雅秀市场中心未答辩。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三里屯雅秀服装市场中心管理的北京三里屯雅秀服装市场中发现,该市场2213摊位、2061摊位商户存在销售带有拉科斯特公司“鳄鱼”系列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这些商品经鉴定属于假冒商品。北京三里屯雅秀服装市场中心认为上述商户的上述行为同样严重损害了雅秀服装市场的声誉和正常经营管理秩序,并已经对上述商户进行了相应的处理;

    二、鉴于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鳄鱼”产品在中国的销售渠道,北京三里屯雅秀服装市场中心承认在雅秀服装市场内销售的任何以及所有带有“鳄鱼”系列商标的产品都属于假冒拉科斯特“鳄鱼”商标的产品,并进而承诺:

    1、将对雅秀服装市场商户进行保护专有商标的宣传并进行长期、持续的有效监管,如在雅秀服装市场内发现任何商户有侵犯拉科斯特公司商标的行为,经确认后立即予以制止,按照市场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即首次发现并对侵权商户罚款处理后,凡二次发现一律将侵权商户清出市场,并根据具体情况向有关部门举报;

    2、北京三里屯雅秀服装市场中心发现侵权、假冒商品或者接到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投诉核实后,需将侵权商户的信息(包括营业执照及详细侵权情节)、处理情况(包括处理过程、结果及相关文书)及时通报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对于清出市场侵权商户的摊位,如有新的商户再次承租,北京三里屯雅秀服装市场中心应及时向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新商户的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若北京三里屯雅秀服装市场中心与侵权商户因解除摊位合同发生诉讼,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将配合北京三里屯雅秀服装市场中心进行必要的鉴定;

    四、如果北京三里屯雅秀服装市场中心没有履行上述承诺,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将继续保留对北京三里屯雅秀服装市场中心采取法律措施的权利。同时,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仍然保留对本案涉及的相关侵权商户采取法律措施的权利;

    五、鉴于北京三里屯雅秀服装市场中心已经作出明确承诺,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坚持本案中的全部诉讼请求;

    六、北京三里屯雅秀服装市场中心同意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二万元;

    七、若北京三里屯雅秀服装市场中心没有履行上述承诺,本协议不能影响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对北京三里屯雅秀服装市场中心采取新的法律措施;

    八、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北京三里屯雅秀服装市场中心负担(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九、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三里屯雅秀服装市场中心就涉案事宜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  葛  红

                   代理审判员  何  暄

 

                  二οο七 年 九 月 十七 日

 

                   书 记 员  张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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