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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二中民初字第12121号
2008年01月15日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二中民初字第12121号
 
  原告法国ECM工业炉公司,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格勒诺布市沃雅尼路46号。
  
  法定代表人洛朗?贡巴茨,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旭明,北京市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齐蕾,北京市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易西姆工业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北小营欧陆经典万兴苑11号公寓楼10B室。
  
  法定代表人高文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宝昌,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锦坡,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法国ECM工业炉公司(以下简称ECM公司)诉称:ECM公司是1950年在法兰西共和国成立的专业生产热处理工业炉的厂家,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享有很高的知名度。ECM是“机械设计制造”的法文缩写。ECM公司长期使用“ECM”这一简称和字号,“易西姆”是“ECM”的中文音译。ECM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的产品销售由案外人北京易西姆热处理技术有限公司和被告北京易西姆工业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易西姆公司)代理。ECM公司以“ECM”和“易西姆”在国内宣传、推广其工业炉,为国内用户所熟知。北京易西姆公司在相关广告及其网站中使用了ECM公司的“ECM”商标、注册地址和产品照片, 北京易西姆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3、公开致歉;4、赔偿原告诉讼合理支出2万元;5、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北京易西姆公司答辩称:北京易西姆公司使用“易西姆”作为字号已取得ECM公司的授权,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北京易西姆公司发布的广告上明确注明了其名称,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ECM公司与被告北京易西姆公司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北京易西姆公司应在2007年11月30日之前向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手续,其变更后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得包含“易西姆”、“ECM”或与之读音相近的中文或外文字样,否则ECM公司有权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41条规定自行向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撤销北京易西姆公司名称。自2008年1月1日起,未经ECM公司事先书面许可,北京易西姆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在商业活动中使用“易西姆”、“ECM”或与之读音相近的字号或商标(但英文“EXEMOO”商标除外)均构成对ECM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应根据其使用时间按每天一万元人民币的标准向ECM公司赔偿损失;
  
  二、北京易西姆公司应在本协议生效后立即向有关域名登记机构申请注销“ecm-cn.com”域名。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后,北京易西姆公司应停止将该域名链接至其公司网页;
  
  三、北京易西姆公司应在本协议生效后十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撤回对ECM公司提出的“易西姆”商标注册申请的异议;
  
  四、在北京易西姆公司领到上述变更、注销、转让和撤回异议的受理通知书后十日内,ECM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交付一万欧元作为北京易西姆公司办理此类手续的部分费用,在上述变更、注销、转让和撤回异议手续完成后十日内,北京易西姆公司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领域该款;如果在二○○八年一月一日前,北京易西姆公司未办完上述变更、注销、转让和撤回异议手续,则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款退还ECM公司;
  
  五、双方就本案纠纷别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法国ECM工业炉公司负担1150元(已交纳),由北京易西姆工业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150元(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  冯刚
  
   代理审判员  何暄

   二○○七 年 十 月 十五 日
  
  
  
   书 记 员  张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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