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刘秋花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2008年01月15日来源: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6)温民三初字第183号
原告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报喜鸟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周信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江科,男,1976年12月4日出生,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工业园。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余祖年,男,1976年7月2日出生,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工业园。
被告刘秋花(系温州鞋市场秋花鞋店业主),女,1975年8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新桥镇西山西路214号,经营地址浙江省温州鞋市场204号西半街。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桌,浙江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商标侵权纠纷。
原告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刘秋花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于2006年11月3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刘秋花立即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及标识,并赔偿原告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0元。本院于当日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06年12月12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秋花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赔偿原告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40000元(此款已支付);
二、被告刘秋花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报喜鸟”图形商标(原告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注册证号为1064365、1441123)的皮鞋,并销毁标注“报喜鸟”图形的包装盒、包装袋、标贴;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551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合计诉讼费5710元,由被告刘秋花负担,被告刘秋花负担的诉讼费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直接支付原告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此款已支付),原告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已经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再退还;
五、本调解协议在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立即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周 虹
审 判 员 郑 国 栋
审 判 员 曹 新 新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仲 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