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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杭州三意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靖江市亿泰食品有限公司、韩黎蒙、陈敏不正当竞争纠纷
2008年01月15日来源: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6)绍中民二初字第393号
  
  原  告:杭州三意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翠苑三区35号。
  法定代表人:陶红兵,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斌,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诚,该公司职员。
  被  告:靖江市亿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团结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文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陆明琪,江苏泰州信义诚律师事务律师。
  被  告:韩黎蒙,女,汉族,1971年9月1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绍兴市越城区昌安新村22幢403室。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英,浙江兴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告:陈敏,男,汉族,196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昌安新村22幢403室。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英,浙江兴绍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杭州三意食品有限公司是生产、销售三意牌速冻食品的企业,第一被告靖江市亿泰食品有限公司是生产亿泰牌速冻产品的企业,第三被告陈敏是绍兴客运中心北侧大昌水产品批发市场个体工商户。第二被告韩黎蒙与第三被告是夫妻。2006年8月,原告得知第一被告将其生产的标有原告包装的产品销售于第三被告,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靖江市亿泰食品有限公司、陈敏停止使用原告的企业名称、商品包装及相关信息;
  二、被告靖江市亿泰食品有限公司赔偿给原告杭州三意食品有限公司6万元,此款限于2007年1月20日前付清;
  三、查封的涉案产品由原告提取后处分;
  四、本案诉讼费7160元,财保费525元,实支费580元,合计8265元,由原告杭州三意食品有限公司承担4132元,被告靖江市亿泰食品有限公司承担4133元。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志萍
            审 判 员 袁小梁
            代理审判员 周吟春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芝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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