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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scherwerke Artur Fischer GmbH & Co.,KG与深圳市晶宫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赵燕
2008年01月15日来源: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6)宁民三初字第393号
    
  原告Fischerwerke  Artur  Fischer  GmbH & Co.,KG(菲舍尔威克阿特菲舍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国菲舍尔公司),住所地在Weinhalde 14-18, D-72178 Waldachtal,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德国沃尔达奇塔尔D-72178,魏因哈尔德14-18)。
  法定代表人Klaus  Fischer。
  委托代理人陈挺,男,慧鱼(太仓)建筑锚栓有限公司法务主管。
  被告深圳市晶宫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晶宫公司),住所地在深圳市罗湖区文锦北路1052号嘉多利花园北区二楼。
  法定代表人沈俊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万松才,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赵燕(南京百通五金机电经营部业主),女,汉族,1969年10月11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仁园9号3幢202室。
  委托代理人张泉,男,汉族,1973年10月27日生,南京百通五金机电经营部雇员,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迎宾村35号13幢102室。
  案由:侵犯商标权纠纷。
  原告德国菲舍尔公司诉称:南京林业大学的在建设工程中,使用了12700套假冒原告慧鱼牌化学锚栓,它们由被告赵燕供货,被告深圳晶宫公司销售并施工,同时,两被告共同分批次制作并向南京林业大学提供了5份以上伪造的慧鱼产品质量保证书,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第796278号等8个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8个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停止销售假冒上述商标的侵权产品;2、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共计15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深圳晶宫公司辩称:自己施工的涉案产品以及产品质量保证书均由被告赵燕提供,自己也是本案的受害者,已被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罚款8万元。
  被告赵燕辩称:自己是应深圳晶宫公司的要求销售涉案产品,质量保证书是深圳晶宫公司借用我经营部的印章后自己填写的,并非其实际所为。
  原告德国菲舍尔公司注册了慧鱼、FISCHER等8个商标,注册商标证分别为第1798112号、810560号、1740179号、796280号、1192037号、796278号、1207638号、812407号,上述8件注册商标在注册有效期内。2004年11月至2005年4月间,被告深圳晶宫公司在承建南京林业大学学生宿舍二食堂工程项目时,从南京百通五金机电经营部购买了8913套“慧鱼”牌化学锚栓。经查该产品属假冒注册商标产品。后被告深圳晶宫公司因此被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予以行政处罚。2006年11月27日,原告向法院起诉。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深圳晶宫公司、赵燕停止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晶宫公司于2007年2月17日前赔偿原告德国菲舍尔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赵燕赔偿原告德国菲舍尔公司经济损失27290元(上述款项已执行);
  三、本案诉讼费7710元,由深圳晶宫公司负担5000元,赵燕负担2710元。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姚兵兵
            审 判 员  夏 雷
            代理审判员 徐 新
  
  
            二○○七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吴乐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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