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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与上海上岛西餐厅分店、上海上岛西餐厅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2008年01月15日来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浦民三(知)初字第91号
  
  原告上海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申裕路435号。
  法定代表人游昌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宇洋,上海君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海玲,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上岛西餐厅分店,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800号一楼。
  负责人蔡卫国,总经理。
  被告上海上岛西餐厅,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720号一楼半。
  投资人蔡卫国,总经理。
  上述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顾靖,上海市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委托代理人何林,上海市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商标侵权纠纷
  原告上海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诉称,其成立于2001年8月,主要从事咖啡、食品的经营。2002年,原告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依法受让了“上岛”图文组合商标,核准注册的商品/服务类别为第43类(原第42类),包括提供食宿旅馆、咖啡馆、餐厅、自助餐馆、快餐馆、鸡尾酒会服务、假日野营服务(住所)、汽车旅馆。被告上海上岛西餐厅分店成立于2003年9月11日,经营范围包括咖啡、饮料、酒、西式快餐,是被告上海上岛西餐厅的分支机构。被告上海上岛西餐厅分店在未获得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即在其开设的营业场所使用“上岛”图文组合商标。原告认为,被告上海上岛西餐厅分店未经原告许可,在与原告提供的相同服务类别上擅自使用“上岛”图文组合商标,已经造成混淆,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的咖啡店就是原告的加盟店,被告这种“搭便车”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被告上海上岛西餐厅是被告上海上岛西餐厅分店的上级单位,两被告应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故原告诉请本院依法判令被告上海上岛西餐厅分店立即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两被告共同赔偿包括各类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79,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上海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上岛西餐厅分店、被告上海上岛西餐厅友好协商,针对本案所涉纠纷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上岛西餐厅分店与被告上海上岛西餐厅确认涉案行为侵害了原告上海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第1385773号“上岛及图”商标专用权。
  二、被告上海上岛西餐厅分店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上海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支付其自2007年5月1日起期限为三年的加盟费人民币150,000元(已支付)。
  三、原告上海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被告上海上岛西餐厅分店共同确认商标许可使用费为每月3,000元,被告上海上岛西餐厅分店应当自2007年6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按月在每月5日向原告上海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支付。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10,80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上海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承担。
  五、原告与两被告就本案纠纷别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黎
            代理审判员 徐俊
            人民陪审员 董怡娴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钱丽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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