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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半边天创美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广东熊猫日化用品有限公司、晋江市安婷妇幼用品有
2007年09月02日来源:
  江 苏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事调解书
  (2006)苏民三终字第00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市半边天创美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永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厉 佳,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熊猫日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国道324线新庆路段熊猫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吴桂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应武,广东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晋江市安婷妇幼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西园赖厝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赖永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赖世雄,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苏州市半边天创美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半边天公司)因与广东熊猫日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熊猫公司)、晋江市安婷妇幼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江安婷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苏中民三初字第0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7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苏州半边天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永占、委托代理人厉佳,熊猫公司委托代理人周应武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晋江安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苏州半边天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标有与熊猫公司“拉芳”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字样的卫生巾、卫生护垫产品。
  二、晋江安婷公司停止生产熊猫公司享有“拉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卫生巾、卫生护垫。
  三、苏州半边天公司、晋江安婷公司分别补偿熊猫公司人民币6万元、2万元,在签收调解书的同时履行完毕。
  四、苏州半边天公司、熊猫公司其他事项无争议。
  五、一审案件受理费902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合计9320元,由熊猫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02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合计9320元,由苏州半边天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三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婷婷
  审 判 员 徐美芬
  代理审判员 曹美娟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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