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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6)浙民三终字第63号
2007年09月02日来源:
  上诉人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慈溪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新城工业区一区8号。
  法定代表人黄俊烈,总裁。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红霞,女,1969年11月12日出生,公司法律部员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铁旦,男,1976年6月9日出生,浙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行政主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慈溪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浒山慈甬路229号。
  法定代表人胡建儿,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费震宇,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全忠,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商标侵权纠纷
  上诉人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国美公司)因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甬民二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北京国美公司的诉讼请求。
  商标注册证号为1097722号的“国美电器”文字商标原注册人为北京市国美电器总公司,注册有效期限自1997年9月7日至2007年9月6日,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之广告,室外广告,样品散发,张贴广告,商品展示,商店橱窗布置,商业信息,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推销(替他人),公共关系。2000年1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由北京国美公司受让了该商标, “国美电器”商标自1997年注册以来,原权利人北京市国美电器总公司和北京国美公司及其分布在全国的多家分部作为服务商标持续使用已达8年;北京国美公司及其分部的年销售额巨大并不断上升,始终位于同行业前列。2005年12月19日,本院作出(2005)浙民三终字第244号民事判决,认定北京国美公司的“国美电器”商标属于驰名商标。慈溪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慈溪国美公司)于2000年12月14日设立,经营范围为:五金、家用电器、针织品、鞋帽、日用百货、文化用品批发、零售、汽车货运。北京国美公司以慈溪国美公司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且在相同行业上突出使用,侵犯了其驰名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1、慈溪国美公司停止侵权,立即停止使用“国美电器”企业字号进行经营;2、慈溪国美公司销毁全部带有“国美电器”字样的侵权标识;3、慈溪国美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4、慈溪国美公司在相关媒体上发表声明,表明其与北京国美公司之间没有任何关联关系,并公开赔礼道歉;5、慈溪国美公司赔偿律师费35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慈溪国美公司于2006年7月31日以前停止使用“国美”字号及“国美”字样的标识。
  二、慈溪国美公司于2006年4月10日以前支付给北京国美公司人民币50000元。
  三、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20720元,由慈溪国美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平 
            代理审判员 周 卓 华
            代理审判员 王 亦 非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郭 剑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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