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建生,男,汉族,1954年3月17日出生,住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4号114号2楼2号。
委托代理人朱克非,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娜,女,汉族,1980年7月22日出生,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职员,住址北京市海淀区翠微南里10号楼3单元6号。
被告北京辣道酒家,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甲1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华,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西亚,男,汉族,1977年4月23日出生,该公司经理,住址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惠中北里110号楼106房间。
案由:商标权侵权纠纷
汪建生系第43类餐馆、饭店服务上“辣老五”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2006年,汪建生发现北京辣道酒家(简称辣道酒家)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场所的门头牌匾和菜谱上使用“辣老五”文字。为此汪建生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确认辣道酒家侵犯汪建生对“辣老五”文字享有的商标专用权,辣道酒家停止涉案侵权行为,在《北京晚报》刊登致歉声明,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庭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一、 北京辣道酒家一次性支付汪建生八千五百元整;
二、 汪建生和北京辣道酒家就本案争议事实达成和解,汪建生就本案争议事实不再主张权利;
三、 别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3510元,由汪建生负担50元(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长 普 翔
人民陪审员 杨惊晖
人民陪审员 田惠来
二OO七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书 记 员 李自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