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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6)苏中民三初字第0015号
2007年08月31日来源:
  旭正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立昌商贸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
 
  
  原告旭正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正公司),住所地台湾省台中县神冈乡溪洲村神洲路780号。
  法定代表人冯振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向军,上海市宝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玉琦,上海市宝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立昌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昌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青年路4号。
  法定代表人尹玉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卓文,江苏苏州公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旭正公司与被告立昌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主持当事人进行调解,原告旭正公司委托代理人向军、张玉琦,被告立昌公司委托代理人秦卓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旭正公司诉称,2001年9月7日,旭正公司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依法取得“topone”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证号为1629787号,旭正公司拥有该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限自2001年9月7日至2001年9月6日止。2005年7月,旭正公司发现立昌公司在制造、销售与旭正公司同类的机床设备,且使用与“topone”商标极其相似的“Jopone”商标,该商标标识与旭正公司的商标足以造成误认。根据《商标法》第52条之规定及其他法律规定,立昌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侵权。旭正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请法院判令:1、立昌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Jopone”系列规格的机床等商标侵权行为;2、立昌公司销毁所有侵权商标标识及加工工具;3、立昌公司通过新闻媒介赔礼道歉,消除影响;4、立昌公司赔偿旭正公司10万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立昌公司负担。
  被告立昌公司答辩称,一、立昌公司不存在商标侵权行为,在销售机床的过程中并未使用与旭正公司类似或近似的商标,立昌公司实际使用的是中文商标;二、立昌公司只是作为产品规格使用JOPONE3S,不足以引起混淆,且这一销售合同书也未实际履行;三、立昌公司未侵权,旭正公司要求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四、旭正公司使用注册商标不规范,发生商标争议旭正公司也没有善意告知提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提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一致表示,尊重知识产权,维护市场有序竞争。立昌公司表示在产品经销中不会使用任何“topone”(或与之相类似的,如“Jopone”)产品标识;
  二、考虑到双方在本案纠纷中发生诸多费用支出,立昌公司同意补偿旭正公司5000元,其余费用各自承担,旭正公司已预交法院的,法院不再退还;
  三、双方纠纷就此协商了结,别无纠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管祖彦
  代理审判员 庄敬重
  代理审判员  眭 敏
  
  
  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雯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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