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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6)宁民三初字第162号
2007年08月31日来源:
  南京九竹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南京星辰门业有限公司虚假广告纠纷一案
  
  
  
  原告南京九竹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下简称九竹公司),住所地在本市江宁经济开发区九竹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赵舜龙,九竹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苏沛,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星辰门业有限公司(下简称星辰公司),住所地在本市江宁区上峰塑料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昌华,星辰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勇,江苏鸣啸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虚假广告纠纷
  原告九竹公司诉称:原告拥有的九竹商标系江苏省著名商标,九竹电控伸缩门系名牌产品,获多项荣誉。被告星辰公司故意在网上虚假宣传,造成消费者误认,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判令被告1、停止侵权,立即删除虚假宣传网页;2、赔偿原告经济和商誉损失100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律师费、公证费等。
  被告星辰公司辩称:原告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所诉事实,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星辰公司承诺不利用原告九竹公司商标、企业名称等从事经营活动。
  本案诉讼费800元,其他费用200元由原告九竹公司、星辰公司各承担500。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姚兵兵
  审 判 员  夏 雷
  代理审判员 徐 新
  
  
  二○○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乐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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