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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6)一中民初字第6529号
2007年08月08日来源:

原告标榜国际有限公司(PivotPointInternationalInc.),住所地美国伊利诺斯州伊文思顿市谢尔曼大街700号1560室(1560ShermanAve.Suite700,Evanston,Ⅲ.60201 USA )。
法定代表人罗伯特•巴沙治(RobertPassage)。
委托代理人郑泰安,四川社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中举,四川社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西城区标榜美容美发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护国寺大街54号。
法定代表人华乃江,校长。
委托代理人白夫国,北京市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正云,北京市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标榜国际有限公司(简称标榜公司)以被告北京市西城区标榜美容美发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简称标榜美容美发学校)侵犯其商标权和著作权为由,于2006年4月26日向本院起诉。原告诉称:原告于1966年11月23日在美国注册成立,其在中国先后在第42类服务项目上注册了第773945号商标及在第41类服务项目上注册了第776654号商标。上述两商标经原告续展,现均处于有效期内。被告在其对外营业活动的宣传材料和使用的印章中,宣称其为北京国际标榜美容美发学校。该校在广告及对外宣传材料中大量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并在相关的教学和经营活动中大量盗版原告编写的教材,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和著作权,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一、被告停止实施侵犯原告商标权和著作权的行为,销毁一切侵权物品及其制造工具,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赔礼道歉。二、被告赔偿因其商标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50万元。三、被告赔偿因其著作权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50万元。四、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一切诉讼费用58263.09元。
被告标榜美容美发学校辩称:1、被告于1994年1月成立,是一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学校。被告2004年的招生简章宣称是国际标榜总部特许在北京设立的美容学校,后被主管单位北京市西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时发现并进行了批评、纠正。2、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原告在中国注册的是英文商标,其并未注册中文“标榜”商标,因此被告的名称使用“标榜”二字并未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的招生简章中存在原告的注册商标,但在其他的宣传册上不存在原告的注册商标。3、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权。被告为了教学需要,从正规的销售单位购得《女发造型》、《染发设计》、《科学发型修剪方法基础》原价卖给学生以供学习之用,被告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构成侵权。原告没有任何损失,且本案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北京市西城区标榜美容美发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承认侵犯了原告标榜国际有限公司的商标权和著作权,并保证今后不再有任何侵权行为;
二、被告北京市西城区标榜美容美发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周内,在《北京人才市场报》上刊登致歉声明(主要内容应交法院审核同意后方可刊登);
三、被告北京市西城区标榜美容美发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赔偿原告标榜国际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包括案件受理费及其他一切诉讼费用),付款方式为:签订本协议之日给付5万元(已付清),余款自签订本协议第二天起三个月之内付清;
四、原告标榜国际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西城区标榜美容美发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就本案不再有任何其他争议。
五、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任进
代理审判员江建中
人民陪审员李渤
 
二OO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吴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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