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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6)二中民初字第17002号
2007年08月08日来源:

  原告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顺德市容桂区环安路9号。

  法定代表人林伟雄,董事长。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松本电工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环安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林伟雄,董事长。

上述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京莉,北京市纪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饶德和,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曼萍,女,汉族,1969年7月27日出生,北京市玉泉营天正灯饰经营部业主,住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口19号。

被告温州市龙湾正通松本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强大道1677号。

法定代表人吴克德,董事长。

被告上海皆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区新场镇下盐路285号101室3号。

法定代表人吴克德,董事长。

上述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江宁,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锦花,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松本电工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起诉称: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第1213046号“松本电工”文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并将该注册商标许可佛山市顺德区松本电工实业有限公司使用。使用前述“松本电工”文字注册商标的二原告的电工产品已成为被全国广大用户所认可和知晓的知名产品。被告郑曼萍销售的由被告温州市龙湾正通松本电器有限公司生产、被告上海皆力电器有限公司监制的电工开关、插座产品上使用了“正通松本”文字;被告温州市龙湾正通松本电器有限公司恶意采用“正通松本”文字作为字号注册企业名称并在网络上公开使用“正通松本”、“松本技术”文字进行宣传,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三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故二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第二被告变更企业名称;三被告在全国性报刊上向二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被告郑曼萍、温州市龙湾正通松本电器有限公司、上海皆力电器有限公司共同答辩称:温州市龙湾正通松本电器有限公司依法享有“正通松本 Natienai”文字及图形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及企业名称权,被告的行为属正常使用其商标及企业字号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温州市龙湾正通松本电器有限公司、上海皆力电器有限公司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停止在经营活动中单独使用“松本”及“松本技术”文字;

二、鉴于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温州市龙湾正通松本电器有限公司注册的“正通松本 Natienai”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注册号为1489741号)的程序仍在审理过程中,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松本电工实业有限公司,对于温州市龙湾正通松本电器有限公司、上海皆力电器有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正通松本”文字,及将“正通松本”作为企业字号予以登记注册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指控,在本案中暂不主张权利;

三、双方别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松本电工实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500元(已交纳),由温州市龙湾正通松本电器有限公司、上海皆力电器有限公司共同承担500元(于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   宋  光

                        代理审判员   梁立君

 

                        二ОО六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书  记  员   周晓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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