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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5)淄民三初字第8号
2007年08月08日来源:

原告方长明与被告山东新华-肯孚制药有限公司纠纷一案

原告:方长明,男,196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原山东新华-肯孚制药有限公司职工,现无业,住张店区王舍小区。
委托代理人:王凤林,山东恒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海鹏,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淄博市高新区尚庄村。
被告:山东新华-肯孚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工业路。
法定代表人:贺端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承友,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及峰,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方长明与被告山东新华-肯孚制药有限公司因技术开发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方长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凤林、张海鹏,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郑承友、及峰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诉称: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期间,原告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了“头孢氨苄萘酚工艺的研制与生产应用”、“头孢拉定新华肯孚工艺生产应用研究”和参与了“提高头孢拉定的技术和质量指标”的科研成果的研究和转化工作。经被告测算,被告共增收益1 405.30万元,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奖励34.334万元,请求法院予以公正裁决。
经审理查明,原告方长明原系被告单位职工,双方于2004年6月解除劳动合同。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期间,原告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了“头孢氨苄萘酚工艺的研制与生产应用”、“头孢拉定新华肯孚工艺生产应用研究”和参与了“提高头孢拉定的技术和质量指标”的科研成果的研究和转化工作。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山东新华-肯孚制药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给原告方长明技术开发提成50 000.00元,于收到调解书后十日内付清。诉讼费7 660.10元由方长明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吕兴勇
审 判 员 程 峻
代理审判员 苗 波


二○○五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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