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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5)济民四初字第16号
2007年08月08日来源:

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与济宁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原告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为“国美电器”、“gome国美电器”等国美系列商标的权利人。其中,“国美电器”已经人民法院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被告济宁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系于2004年5月成立,其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带有“国美”字样的企业名称,擅自使用带有“国美”、“国美电器”、“gome国美电器”的标识、招牌、宣传条幅、标语、海报、标价签、广告牌进行经营,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停止使用带有“国美”字样的企业字号,不得以“国美”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被告企业名称已变更)。
    二、被告停止使用任何带有“国美”、“国美电器”、“GOME国美电器”字样的标识、招牌、宣传条幅、标语、海报、标价签、广告牌进行经营。
    三、被告在齐鲁晚报济宁版正版版面刊登一份公告声明(于2005年6月27日见报)。
    四、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本案诉讼费用,共计18万元,一次性支付给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秀平
审 判 员 张玲
审 判 员 孙红


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高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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