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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5)通中民三初字第0038号
2007年08月07日来源:

原告南通飘园纺织有限公司被告南通开发区富辉纺织有限公司、张红星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
 

原告南通飘园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青年路40号。
法定代表人刘勇平,南通飘园纺织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姬化人、桑海妹,上海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南通分所律师。
被告南通开发区富辉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开发区二圩墩村11组。
法定代表人徐守言,南通开发区富辉纺织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告张洪星,男,1963年9月15日生,汉族,无业,住南通市崇川区三里墩27号。
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徐健、蔡继白,江苏南通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原告南通飘园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飘园公司)于2005年6月17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南通开发区富辉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辉公司)、张红星共同偿付原告飘园公司40,000元赔偿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经审理查明,飘园公司与富辉公司均系经营纺织面料的企业。 2004年7月22日、8月23日,富辉公司通过张洪星与飘园公司签订面料供应合同,约定富辉公司供应飘园公司多个品种的纺织面料,富辉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其义务。后飘园公司将面料供应给其客户浦江公司时,发现富辉公司与浦江公司也存在交易。故其认为富辉公司与张洪星窃取了其商业秘密而成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富辉公司给付飘园公司人民币10,000元;张洪星给付飘园公司人民币2,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10元,由飘园公司负担905元,张洪星负担905元(该受理费已由飘园公司预缴,本院不予退还,张洪星负担部分,待履行时由张洪星给付飘园公司)。
上述两项,于本调解书签收时履行完毕。
三、飘园公司与富辉公司、张洪星就本案今后无涉。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兵
代理审判员 陶新琴
代理审判员 马晓春


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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