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湖南梦洁家纺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南通梦之杰寝室用品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原告湖南梦洁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沿江大道33号。
法定代表人姜天武,湖南梦洁家纺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小坚,湖南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梦之杰寝室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通州市姜灶镇义成村。
法定代表人陆亚彬,南通梦之杰寝室用品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葛雷,南通市科伟专利事务所所长。
案由: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
原告湖南梦洁家纺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南通梦之杰寝室用品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于2005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湖南梦洁家纺有限公司诉称,本公司注册的核准使用在床上用品上的“梦洁”商标于2002年3月12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近来,本公司发现被告将与原告驰名商标“梦洁”相近似的文字“梦之杰”作为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使公众产生误解。被告的行为给本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梦之杰”字样,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南通梦之杰寝室用品有限公司在使用企业名称时不突出使用“梦之杰”字样。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由原告湖南梦洁家纺有限公司负担800元,被告南通梦之杰寝室用品有限公司负担2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兵
代理审判员 黄 卫
代理审判员 马晓春
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晨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