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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5)苏中民三初字第0118号
2007年08月07日来源:

阿特拉斯·科普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无锡阿特拉斯·科普柯压缩机有限公司,阿特拉斯·科普柯(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昆山阿特拉斯科普柯空压机有限公司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一案
 

原告阿特拉斯·科普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特拉斯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京西路819号中创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龚元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倪明,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无锡阿特拉斯·科普柯压缩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江路22号。
法定代表人Leif Boll,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倪明,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阿特拉斯·科普柯(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京西路819号中创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龚元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倪明,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阿特拉斯科普柯空压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阿特拉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水秀路。
法定代表人黄志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小伟,江苏苏州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刃,江苏苏州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阿特拉斯公司、无锡公司、上海公司与被告昆山阿特拉斯公司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8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阿特拉斯公司、无锡公司、上海公司诉称:阿特拉斯·科普柯有限公司(瑞典)成立于1873年,1982年8月15日,阿特拉斯·科普柯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ATLAS COPCO商标在中国国家工商局进行了注册,并以该商标的中文音“阿特拉斯·科普柯”为企业商号在中国投资设立企业,形成以阿特拉斯公司为总部的十家外资企业、数十家分公司、办事处。经多年努力,“阿特拉斯·科普柯”中文商号在中国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在同行业中有极高的商誉。提及“阿特拉斯·科普柯”空气压缩机产品,客户必然认为是无锡公司和上海公司的产品。
2004年,被告昆山阿特拉斯公司通过昆山工商局登记了现在的企业名称,突出使用“阿特拉斯科普柯”字号生产销售原告主营的空气压缩机业务,侵犯了原告的企业名称权。故请求判令被告:1、停止侵犯原告的企业名称权,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2、赔偿原告损失5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昆山阿特拉斯公司未作书面答辩。
本案在审理中,被告昆山阿特拉斯公司依据2005年9月27日与原告的和解协议,于2005年9月27日将名称变更为昆山阿里斯空压机有限公司。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昆山阿特拉斯公司尊重原告阿特拉斯公司、无锡公司、上海公司的企业名称,将“昆山阿特拉斯科普柯空压机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变更为“昆山阿里斯空压机有限公司”(已履行)。
二、被告昆山阿特拉斯公司当庭向原告阿特拉斯公司、无锡公司、上海公司口头赔礼道歉。
三、阿特拉斯公司、无锡公司、上海公司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用1001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合计10310元,由原告负担1000元,被告负担9310元(此款由被告在签收本调解书时直接支付给原告,本院预收的不再退还)。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吉纯
代理审判员 柏宏忠
代理审判员 毛文菁


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眭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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