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华商标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5)皖民三终字第10号
2007年08月07日来源:

安庆市高河造纸厂卫生纸分厂与安徽高森造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标权纠纷上诉一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庆市高河造纸厂卫生纸分厂,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程良茂,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陈平平、何五保,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高森造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高河镇。
法定代表人楼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爱国、吴章龙,安徽中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庆市高河造纸厂卫生纸分厂(下称卫生纸分厂)与上诉人安徽高森造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高森造纸公司)因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宜民三初字第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卫生纸分厂委托代理人陈平平,高森造纸公司委托代理人吴章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雀仙”商标由原安徽省安庆地区高河造纸厂于1985年5月申请注册。安庆地区、安庆市合并后,安庆地区高河造纸厂更名为安庆市高河造纸厂。1997年因改制需要,安庆市高河造纸厂更名为高森造纸公司。1999年4月,“雀仙”商标注册人也变更为高森造纸公司。卫生纸分厂是安庆市高河造纸厂在兼并原安庆市东风造纸厂基础上组建成立的,自1992年成立以来,其是唯一一家在卫生纸系列产品上使用“雀仙”商标的企业。该商标2002年12月被安徽省工商局评为 “安徽省著名商标”,2003年3月15日,合肥市消费者协会授予卫生纸分厂“消费者信得过产品”荣誉证书。2002年3月14日,原告就“雀仙”刀切纸包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2年9月25日授予外观设计专利证书。2003年7月18日卫生纸分厂向高森造纸公司提出关于申请“雀仙”商标专属使用权的报告,经研究,高森造纸公司就“雀仙”商标专属使用权问题于2003年11月作出答复:1、同意你厂卫生纸系列产品上有专属使用权,但不存在独家专属拥有权,也不得在其他产品上使用。2、不得转让他人使用。3、维护“雀仙”著名商标的形象和荣誉。2003年12月,高森造纸公司因改制更换了法定代表人,全体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浙江万邦浆纸进出口有限公司和胡筱燕。后因高森造纸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拟将“雀仙”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安徽万邦高森造纸有限公司,卫生纸分厂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此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卫生纸分厂与高森造纸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安徽高森造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许可安庆市高河造纸厂卫生纸分厂在卫生纸系列产品上对“雀仙”注册商标独占使用。在独占使用期间,安庆市高河造纸厂卫生纸分厂允许安徽高森造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雀仙”商标的注册人名义进行变更,但受让人应保证安庆市高河造纸厂卫生纸分厂继续独占使用“雀仙”注册商标。
二、安庆市高河造纸厂卫生纸分厂自2005年5月20日起至2007年5月20日止,对“雀仙”注册商标无偿独占使用;自2007年5月21日起,每独占使用一年,支付许可使用费一万元,并于当年6月30日前付清。
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计1500元,由安庆市高河造纸厂卫生纸分厂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安徽高森造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四、双方当事人其他无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坤
代理审判员 余听波
代理审判员 张红生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胡四海

  • 联系我们
  • 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街道车道沟10号院 中华商标协会(北方朗悦酒店)
  • 电话:86-10-68014071
  • 传真:86-10-68018055
  • 邮箱:cta@cta.org.cn
  • 协会微信
  • 协会微博
版权所有:中华商标协会    京ICP备06065018号             技术支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中华商标协会    京ICP备06065018号
技术支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中华商标协会  京ICP备06065018号     技术支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