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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5)甬民二初字第129号
2007年08月07日来源:

原告上海上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金华经济发展集团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原告上海上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区世纪大道1500号1706室。
法定代表人卜伟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月琴,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金华经济发展集团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华乐路57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李志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向军,上海市宝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商标侵权纠纷
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侵犯商标专用权而造成的经济损失20万元。
经审理查明,上海协昌缝纫机厂于1987年1月30日申请注册“蝴蝶牌”和“BUTTERFLY“图文组合商标(以下称为蝴蝶牌商标),商标注册号为第276004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缝纫设备、配件、附件、零件,经两次续展该商标至今仍处有效期内,并已取得海关总署的知识产权保护备案。2001年6月28日,注册人上海协昌缝纫机厂将上述商标转让给上工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04年12月22日更名为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3月28日,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原告以自己名义就北仑海关查获被告侵犯蝴蝶牌商标纠纷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全权处理相关事宜。
2002年10月18日,被告委托他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北仑海关申报出口蜡烛、发饰品、手电筒、计数器和T恤。经查,该批货物实际为挂锁、肥皂、电珠、缝纫机、化妆镜、手表、揿钮等,其中1000台缝纫机的商标标注有上述蝴蝶牌商标。2003年1月14日,北仑海关就被告的侵权行为作出被关违字[2003]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涉嫌的1000台缝纫机予以了没收,并科处被告5000元罚款。原告为处理涉案纠纷已支付海关仓储、保管、处置费用15045元,差旅费用2000余元、律师费用60000元等。2004年11月12日,原告向被告去函协商处理民事赔偿事宜,因被告未予理睬,故诉至法院,提出如上诉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广东省金华经济发展集团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原告上海上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因宁波北仑海关被关违字[2003]006号商标侵权所遭受的经济损失8.5万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551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不作退还,被告负担部分在其履行本调解款时迳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家 星
代理审判员 王 岚
代理审判员 谢 颖


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陆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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