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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5)甘民三初字第01号
2007年08月07日来源:

中国科学院兰州化学物理研究所、兰州中科凯迪化工新技术有限公司与常青、兰州华芝莱威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赵国宏、雷晓强、王仲来、甘肃金合投资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
 

原告:中国科学院兰州化学物理研究所(以下简称:中科院化物所),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天水路342号。
法定代表人:刘维民,中科院化物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赵培庆,中科院化物所科技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王东,重庆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兰州中科凯迪化工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南昌路580号。
法定代表人:薛群基,凯迪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刚,中科院化物所国有经营管理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利,重庆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青,男,汉族,生于1969年1月27日,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中山林19号。(系兰州中科安泰分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耀,甘肃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中科安泰分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泰公司),住所地: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联创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常青,安泰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耀,甘肃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华芝莱威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芝莱威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张苏滩575号。
法定代表人:饶英惠,华芝莱威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常舜平,华芝莱威公司经理。
被告:赵国宏,男,生于1965年5月23日,住兰州市城关区南昌路602号,系原兰州中科凯迪化工新技术有限公司色谱柱项目组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斌,甘肃东方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晓强,男,汉族,生于1974年8月15日,住兰州市城关区南昌路337号,系原凯迪公司色谱柱项目组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宏海,兰后马场管理局职工。
被告:王仲来,男,汉族,生于1975年1月13日,住兰州市城关区南昌路337号,系原凯迪公司色谱柱项目组成员。
委托代理人:吴仙寿,甘肃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金合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合公司),住所地:兰州市科技街13号。
法定代表人:张世田,金合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把志先,金合公司法律顾问。
中科院化物所、凯迪公司诉常青等被告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诉讼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经友好协商,互让互谅,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原、被告解除合作关系。原、被告双方共同商定一项联合声明,强调各方已解除合作关系,并公开发表。被告不得使用原告技术。
2、原、被告共同确认的以下资产在调解协议达成后的30日内,由安泰公司返还给原告。
(1)各种毛细管柱         180根
(2)色谱工作站             5套
(3)自制毛细管余柱装置     5个
(4)DSF-122液相装柱机     1台
(5)自制高压涂柱装置        1个
(6)监测器                  1个
(7)原材料                  5万元(剩余纸箱两只,一起封存)
(8)气瓶                    11个
(9)空脱氧管                76只
(10)自活化脱氧管           2套
(11)各种阀件和金属接头
(12)色谱资料、科技图书
3、本案所涉石英毛细管原料货款由安泰公司、赵国宏、王仲来、雷晓强与供货方协商解决。不得使供货商再向凯迪公司主张权利。
4、原告举证的货款123765元,由安泰公司在调解协议达成后的30日返还给原告。
5、安泰公司在兰州市城关区法院起诉的50万元款项诉讼撤诉,原、被告资产予以冲抵。
6、安泰公司在调解协议达成后的30日内,支付给原告解除合作关系补偿费10万元。
7、对原告提出的利润损失,因无直接证据,不再请求。
8、雷晓强、王仲来须在调解协议达成后的10日内到中科院化物所报到上班,否则,原告保留进一步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9、案件受理费73000元,中科院化物所负担1500元,凯迪公司负担1500元,常青负担10000元,安泰公司负担10000元,华芝莱威公司负担10000元,赵国宏负担10000元,雷晓强负担10000元,王仲来负担10000元,金合公司负担1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上调解协议是各方自愿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茹作勋
审 判 员 张永祥
代理审判员 李红


二○○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继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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