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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5)岩民初字第48号
2007年08月07日来源:

福建泉州恒泉化妆品有限公司与龙岩市春风百货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原告福建泉州恒泉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美村淮秀路60号。
法定代表人许梅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廖汉初、陈一虹,厦门市新华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龙岩市春风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闽西交易城B4-4-10、11号。
法定代表人祁春阳,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建华,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福建泉州恒泉化妆品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系“迪豆DIDOU”产品的生产商。自2001年起,原告就已将“迪豆DIDOU”商标用于化妆品等产品包装盒上,并于2001年8月13日向国家专利局申请包装盒的外观设计专利。2003年2月28日,泉州市恒泉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迪豆DIDOU”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第5类)获准注册。2003年4月11日注册人经核准更名为:福建泉州恒泉化妆品有限公司。2004年8月28日,“迪豆DIDOU”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获准注册。2005年1月17日,“迪豆DIDOU”及产品使用说明书在福建省版权局作了备案登记。2005年3月,原告在龙岩发现被告所售“拔豆BADOU”洗面奶、痘立消、痘消皂等产品与原告生产销售的商品类别完全相同,所使用的商标字型、构造与原告“迪豆DIDOU”商标近似,产品装潢也极为相近。为此,原告认为被告所售“拔豆BADOU”产品有明显仿冒原告产品的故意,消费者在辩认、购买商品时极易造成误认,被告的销售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或许诺销售仿冒原告产品包装、装璜的商品,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3、被告在《中国工商时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原告为维护自身权利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立即停止销售“拔豆BADOU”系列侵权产品;
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3510元、其它诉讼费用2000元、保全费1500元,合计7010元由原告负担3010元,被告负担4000元。
四、上述二、三项费用合计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于调解协议签署时一次性现金付予原告或原告委托代理人。
五、被告于调解协议签署后三日内在《闽西日报》上登报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内容由原告拟订并经法院审核)。
六、被告承诺自调解协议签署后不再销售与原告“迪豆”系列产品名称或装潢相同或相近似的“拔豆BADOU”系列侵权产品,如有违反,每发现一盒,即向原告支付赔偿款人民币50000元。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金亮
审 判 员 廖松福
代理审判员 林雅


二○○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童寿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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