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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5)宁民三初字第8号
2007年08月07日来源:

西宁新奇工艺装饰有限公司与师风茹知识产权纠纷一案
 

原告西宁新奇工艺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北大街34号。
法定代表人马季春,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季冬,西宁新奇工艺装饰有限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晓筠,西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师风茹 ,女,系西宁城东金福精品画城业主,住西宁市义乌商贸城二楼。
委托代理人隋玉才,西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知识产权纠纷。
原告西宁新奇工艺装饰有限公司与师风茹知识产权纠纷一案。西宁新奇工艺装饰有限公司于2005年5月28日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2、被告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3、被告赔偿损失16万元及取证费760元。  
经审理查明,西宁新奇工艺装饰有限公司系一家从事工艺礼品研究和开发经营的公司,其先后创作了工艺品《白牦牛》、《高原精灵藏羚羊》并在国家相关部门进行了权利登记,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工艺品《白牦牛》、《藏羚羊》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颁发的第3522230号高原精灵《商标注册证》。被告师风茹未经西宁新奇工艺装饰有限公司的同意,擅自经销《白牦牛》、《藏羚羊》工艺品,侵犯了西宁新奇工艺装饰有限公司享有的知识产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师风茹停止对原告西宁新奇工艺装饰有限公司享有的知识产权的侵害。
二、被告师风茹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书面赔礼道歉的内容由法院审定后在西宁市的相关报纸上刊登)。
三、被告师风茹赔偿原告西宁新奇工艺装饰有限公司侵权损失45000元(包括诉讼费、律师代理费、保全费、取证费),此款于签收调解书时一次性付清。
四、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签字生效。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文忠
审 判 员 李宏宁
代理审判员 韩雪梅


二○○五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秦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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