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华商标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4)苏中民三初字第0119号
2007年08月07日来源:

苏州工业园区邻里中心管理有限公司与浙江国际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邻里中心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邻里中心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新城花园内。
法定代表人潘云官,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晶,江苏苏州华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莉,江苏苏州华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国际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业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半山路132号。
法定代表人袁明观,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丛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方舟,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律师。
被告苏州嘉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元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大楼4楼406室。
法定代表人袁明观,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丛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方舟,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律师。
案由:商标侵权纠纷
原告邻里中心公司诉称:“邻里中心”四字系原告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分别注册在第35类、第36类、第41类和第42类服务项目,范围包括咖啡馆、餐厅、美容院、图书馆、公共游乐场、不动产出租等。原告为推广“邻里中心”这一服务品牌,累计投入广告宣传、促销等费用达8575118.46元,并取得了显著效果。2004年10月以来,为促销“嘉业——阳光水榭”楼盘,两被告将该楼盘中的居民配套设施取名为“邻里中心”,并在广播、报纸等宣传媒体上频频刊登广告。原告发函后,其仍未停止上述行为。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2、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3、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17100元,调查费300元。
被告嘉业公司、被告嘉元公司共同辩称:被告虽在广告中使用了“邻里中心”一词,但并未作为服务商标使用,也未作为服务名称使用,被告的行为不足以导致消费者误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嘉业公司、嘉元公司立即停止在各类广告中使用“邻里中心”字样的行为。
二、嘉业公司、嘉元公司共同补偿邻里中心公司人民币8928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716元。上述费用合计10万元,由两被告于2004年12月25日前给付邻里中心公司。法院预收的案件受理费不再退还。
三、嘉业公司、嘉元公司于2005年1月10日前在《苏州日报》上刊登声明(内容见附件一)一次,于2005年2月底前在苏州交通经济广播台播放上述声明一次。
四、邻里中心公司放弃对嘉业公司、嘉元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别无纠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纯
代理审判员 柏宏忠
代理审判员 黄 炜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蔡燕芳

  • 联系我们
  • 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街道车道沟10号院 中华商标协会(北方朗悦酒店)
  • 电话:86-10-68014071
  • 传真:86-10-68018055
  • 邮箱:cta@cta.org.cn
  • 协会微信
  • 协会微博
版权所有:中华商标协会    京ICP备06065018号             技术支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中华商标协会    京ICP备06065018号
技术支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中华商标协会  京ICP备06065018号     技术支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