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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4)宁民三初字第295号
2007年08月07日来源:

原告合正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大丰市晶磊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原告合正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 在台湾彰化县田中镇斗中路2段427号。
法定代表人萧义明, 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连成,江苏盐城众连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韦翔龙,江苏盐城众连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丰市晶磊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大丰市草堰镇三渣村。
法定代表人杨永干, 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爱军,江苏盐城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正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丰市晶磊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 经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一、大丰市晶磊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补偿合正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此款于2005年1月31日之前支付;
二、双方无其它争执。
本案案件受理费10188元,由原告合正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姚兵兵
审 判 员 程堂发
代理审判员 卢 山


二○○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琦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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