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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5)通中民三初字第0044号
2007年08月07日来源:

    原告江苏如东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人民南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曹彩红,江苏如东通用机械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t,江苏南通联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新康,江苏如东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事务部部长。
    被告如东赛孚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经济开发区通达路7号。
    法定代表人葛华,如东赛孚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军,江苏金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商标侵权纠纷
    原告江苏如东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用公司)起诉称,本公司于2003年10月14日注册了“?!鄙瘫辏?核定使用商品为石油开采、石油精炼工业用机器设备,石油钻机。2005年6月,被告如东赛孚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孚公司)未经本公司许可,使用“?!弊⒉嵘瘫晗蚩死?玛依市白碱滩区工具技术服务公司销售了“WT8-9 1/2/40”钻铤卡瓦10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侵犯本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开致歉;三、赔偿本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691,119.4元(庭审中变更为91,119.4元);四、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赛孚公司辩称,本公司销售的使用“?!鄙瘫辍?WT8-9 1/2/40”钻铤卡瓦系从大庆市科佳石油机械有限公司购进,该公司从原告处购进该批货物。本公司更换包装后销售给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工具技术服务公司。由于工商部门查处,并未形成销售,对原告未造成任何损失,本公司也未获取任何利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赛孚公司保证以后不再发生使用原告通用公司“?!弊⒉嵘瘫甑那秩ㄐ形?;
    二、被告赛孚公司赔偿原告通用公司人民币20,000元。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921元,其他诉讼费200元,由被告赛孚公司负担2,000元,余款由原告通用公司负担。
    上述应由被告赛孚公司支付的赔偿款20,000元、诉讼费2,000元,合计22,000元,于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时由被告赛孚公司一次性给付原告通用公司。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兵
    代理审判员 马晓春
    代理审判员 陶新琴
    二○○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姚晨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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