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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中级人法院民事调解书(2005)湖民一初字第45号
2007年08月07日来源:

    原告上海弘奇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益华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林世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谷东燕,该公司职员。
    被告汤玉中,男,1964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递铺镇天荒坪中路399号。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纠纷。
    原告上海弘奇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汤玉中假冒注册商标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过程中,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汤玉中赔偿原告上海弘奇食品有限公司人民币15000元,于2005年7月30日前付清。
    二、被告汤玉中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六十日内在其字号、餐具、菜单、外卖宣传单、外卖便利袋等上停止使用“永和”字样;
    四、双方别无其他争议;
    五、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010元,由被告汤玉中负担。
    以上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松梁
    审 判 员 周晓
    代理审判员 周兴
    二○○五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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