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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新民三终字第4号
2007年08月05日来源:

杜燕锌与新疆北山羊体育运动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7-02-26 11:57:46 
新疆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上诉人(原审原告):杜燕锌(曾用名杜国辉),女,汉族,1969年5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650105196905272744,新疆吉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阿尔泰路30号附1号1栋9单元201室。
委托代理人:刘  峰,新疆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  海,新疆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北山羊体育运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友好路32号。
法定代表人:肖  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  军,男,回族,1968年12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650103681208323,新疆北山羊体育运动有限责任副经理。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友好北路21号15号楼3单元301室。
案由: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杜燕锌(曾用名杜国辉)为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北山羊体育运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山羊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乌中民三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一、被上诉人停止使用并注销“北山羊”名称;二、被上诉人在《新疆法制报》上向上诉人赔礼道歉;三、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10万元(含起诉、上诉费,登报费,公证费及律师费)。
经审理,本院依法确认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
2003年4月,上诉人(原审原告)杜燕锌以曾用名杜国辉的名义从事个体经营,领取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北山羊户外用品店”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销户外体育用品。2003年6月1日,上诉人(原审原告)杜燕锌与杨军签订合伙协议,共同经营该店。2003年11月27日,上诉人(原审原告)杜燕锌以杜国辉的名义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注册“北山羊”文字服务商标。2004年2月11日,上诉人(原审原告)杜燕锌退出合伙,由其妹妹杜菲菲与杨军共同经营该店。2004年9月13日,杜菲菲与杨军在该店的基础上与其他合伙人注册成立了新疆北山羊体育运动有限公司。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各类产品、材料、用品的销售、服装生产加工及组织体育活动。该公司成立后,通过网络、期刊等媒体对公司进行了广告宣传。
2005年12月21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发布“北山羊”服务商标初审公告,并于2006年3月21日核准注册。商标注册号:第3819029号,核定使用服务项目第35类(推销[替他人];进出口代理;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职业介绍所;商业场所搬迁;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货物展出)。杜燕锌获得商标权后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2006年11月2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受理了北山羊公司关于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39类“运输、商品包装和贮藏,旅行安排”及第41类“教育,提供培训,娱乐,文体活动”注册“北山羊”商标的申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杜燕锌(曾用名杜国辉)将“北山羊”注册商标转让给新疆北山羊体育运动有限公司;
2、新疆北山羊体育运动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给杜燕锌(曾用名杜国辉)注册商标转让费及其他费用(含补偿费,一、二审案件诉讼费,律师费等)共计60000元,于2007年3月1日之前付清;
3、杜燕锌(曾用名杜国辉)协助新疆北山羊体育运动有限公司办理“北山羊”注册商标转让登记手续,由新疆北山羊体育运动有限公司负担转让手续费;
4、双方无其他纠纷。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税 成 疆
代理审判员 郭 利 柱
代理审判员  刘 峰


二○○七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周 亚 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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