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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赣民三终字第3号
2007年08月05日来源:

景德镇真空电器有限公司诉景德镇永鑫真空电器有限公司、张春才、程中华、夏国庆不正当竞争纠纷

上诉人(原审被告):景德镇永鑫真空电器有限公司。(下称永鑫电器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春才,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绍华,江西驰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韦立民,江西驰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春才,男,40岁,汉族,江西省浮梁县人,景德镇永鑫真空电器有限公司经理,住浮梁县浮梁镇洋湖村。
上诉人(原审被告):程中华,女,37岁,汉族,江西省浮梁县人,景德镇永鑫真空电器有限公司董事,住景德镇市朝阳路馨都公寓303室。
上诉人(原审被告):夏国庆,男,34岁,汉族,江西省上饶县人,景德镇永鑫真空电器有限公司董事,住浮梁县原真空开关厂宿舍。
上列被张春才、程中华、夏国庆的委托代理人冯绍华、韦立民,江西驰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景德镇真空电器有限公司。(下称真空电器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贵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志鹏,系该公司高级工程师。
    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
上诉人景德镇永鑫真空电器有限公司、张春才、程中华、夏国庆因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景民三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查明事实,重新改判。
本案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张春才、程中华、夏国庆原系景德镇真空电器有限公司的职工,后共同投资成立了景德镇永鑫真空电器有限公司,该公司亦生产ZN8—400/6高压真空断路器产品,并与景德镇真空电器有限公司的某些客户发生了业务往来,为此双方成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景德镇永鑫真空电器有限公司、张春才、程中华、夏国庆在本调解书签字生效后一年内不与景德镇真空电器有限公司如下客户:北京朗威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泰安众诚矿山自动化有限公司、北京四博连华能机电设备厂进行同类业务的交易;
二、景德镇永鑫真空电器有限公司、张春才、程中华、夏国庆承担景德镇真空电器有限公司的合理开支费3851.20元;
三、景德镇真空电器有限公司不再就同一争议提出其他要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510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鉴定费5000元,合计120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510元,合计17540元人民币,由景德镇永鑫真空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建玲
代理审判员 徐清华
代理审判员 徐快华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熊泽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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