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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粤高法民三终字第73号
2007年08月05日来源:

广东大地通讯连锁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旭旋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大地通讯连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大道23号骏达商业中心808号。
法定代表人:梁沛棠,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余士洪,该司职员。
诉讼代理人:韩中节,广东历维永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旭旋,男,27岁,汉族,系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镇新大地通讯店业主。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镇白石厦西区福永大道309幢1楼(镇政府侧旁)。
诉讼代理人:黄思周,广东恒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朱哲,广东恒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大地通讯连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大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旭旋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民三初字第6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经本院主持调解,本案当事人于2006年11月2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张旭旋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的两个月内,注销或变更现有“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镇新大地通讯店”的名称,不再使用“新大地”等与“大地”相类似字号,停止使用并销毁突出“新大地”、“新大地通讯”字样的招牌和广告;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停止使用并销毁突出“新大地”、“新大地通讯”字样的包装袋。
二、大地公司不再就本案纠纷向张旭旋追究责任,保证约束其员工不就本案纠纷进行恶意宣传,并保证不在其内部刊物上进行恶意宣传。
三、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原则上由双方负担,但基于张旭旋实际情况,大地公司自愿全部负担。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立即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案当事人均已签字,已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欧修平
代理审判员 高 静
代理审判员 肖海棠


二○○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孙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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