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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6)穗中法民三初字第263号
2007年08月05日来源:

广东迪士嘉实业有限公司诉广州市黄埔区百事佳配送贸易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7-01-30 16:35:42 
广东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原告:广东迪士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衡山路春泽庄锦华昌大厦903房。
法定代表人:谢派荣。
委托代理人:邓夏恩、沈毅,均为广东众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黄埔区百事佳配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双沙路段黄埔东路1598号。
法定代表人:张燕常。
委托代理人:贺熹,男,汉族,1973年6月10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路183号9栋706房。
案由:商标侵权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迪士嘉”商标专用权的玩具水枪、玩具沙滩车、玩具打汽水枪、玩具机关枪。
二、被告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立即自行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及宣传侵权产品的促销海报。
三、被告于签收本调解书时,将用于印刷宣传侵权产品的促销海报的专用印版交原告销毁。
四、被告于签收本调解书时,向原告出具一份书面的《致歉声明》(内容已经原、被告双方确认),以消除侵权造成的影响及向原告赔礼道歉。
五、被告于签收本调解书的同时向原告支付现金人民币50000元,用于赔偿原告因制止侵权产生的调查费用及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
六、被告履行上述义务后,原告不再就本案涉及的侵权行为追究被告的责任。
七、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1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于签订本调解书时迳付给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幼吟
审 判 员 肖昭义
代理审判员 冯敬芬


二○○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里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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