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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杭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6)杭民三初字第213号
2007年08月05日来源: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雀友体育娱乐设备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谢建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俞思瑛、毛明清,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雀友体育娱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墨玉路185号1499。
法定代表人顾志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汤琼颖,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惠香,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下称松冈机电)为与被告上海雀友体育娱乐设备有限公司(下称上海雀友)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于2006年6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松冈机电的委托代理人毛明清,被告上海雀友的委托代理人汤琼颖、王惠香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松冈机电诉称:“雀友”商标于1997年9月28日获得国家商标局的注册许可,注册人为萧山市永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注册证为:第1110578号,核定使用商品为28类:麻将。2000年5月28日,杭州松冈电器有限公司受让取得该商标。2004年10月14日,魏国华、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从杭州松冈电器有限公司处受让取得该商标。原告公司创建于1999年9月30日。1999年9月30日,原告从萧山市永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处取得“雀友”商标排他许可使用权。此后,杭州松冈电器有限公司、魏国华、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均许可原告排他使用“雀友”商标。原告取得“雀友”商标排他许可使用权后,一直生产、销售“雀友”自动麻将机,在全国各地设有经销商进行经营活动。原告的产销量始终处于全国第一。同时,原告花费了巨大的人力、财力、将“雀友”商标进行广泛宣传。使之成为家喻户晓的著名商标。 2005年3月,被告使用与原告商标完全相同的“雀友”作为企业字号进行注册,突出使用在营业场所门头、招牌、宣传资料及产品外观中,并在“钱江晚报”广告宣传中突出使用“雀友”字样。被告作为一家专业生产麻将机的企业,上述行为足以导致消费者误以为是原告提供的产品,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现诉诸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害,立即停止使用“雀友”企业字号进行经营; 2、被告销毁全部带有“雀友”字样的侵权标识;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4、被告在相关媒体上发表声明被告与原告之间没有任何关联关系,并公开赔礼道歉;6、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雀友体育娱乐设备有限公司保证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规范使用“上海雀友体育娱乐设备有限公司”的企业字号,不突出使用“雀友”字样。
二、上海雀友体育娱乐设备有限公司在本调解协议生效后即全部销毁带有突出“雀友”字样的宣传资料、广告招牌、营业场所门头、网络宣传。
三、上海雀友体育娱乐设备有限公司在本调解协议生效后即支付给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人民币10000元。
四、 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五、 双方其他无争执。
六、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10元,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调解协议内容已经双方当事人于2006年11月27日签字生效。 

 

审 判 长 张 政
代理审判员 叶 伟
代理审判员 欧林宏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天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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