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华商标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徐民三初字第12号
2007年08月05日来源:

徐州继林酱醋食品有限公司与邳州市食品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与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原告徐州继林酱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邳州市邳城镇交通路381号。
法定代表人李继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文平,江苏徐州恒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耿圣莉,江苏徐州恒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邳州市食品公司,住所地在邳州市奚仲路9号。
法定代表人赵亚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汤先国,徐州汇英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玉超,该公司工会主席。
案由:商标侵权纠纷与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诉称:原告拥有“玉忠”商标专用权,有效期自1997年3月7日至2007年3月6日。2006年5月,原告发现被告在其参与出版的《人文邳州》一书中将原告拥有商标专用权代表产品的图片作为被告的产品图片进行宣传,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00元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一次性付给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3000元,于调解书生效后7日内付清,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未经原告许可,被告不得在今后发行的《人文邳州》一书中使用本案讼争照片(即原《人文邳州》第117页照片)。
三、被告自调解书生效后30日内在《徐州日报》上刊登“更正启示”,内容需经本院审核。
四、原告就此事不再向《人文邳州》一书的作者及其它出版单位主张任何权利。
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负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静荣
代理审判员 胡慧平
人民陪审员 许月新


二○○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 曙

 

  • 联系我们
  • 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街道车道沟10号院 中华商标协会(北方朗悦酒店)
  • 电话:86-10-68014071
  • 传真:86-10-68018055
  • 邮箱:cta@cta.org.cn
  • 协会微信
  • 协会微博
版权所有:中华商标协会    京ICP备06065018号             技术支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中华商标协会    京ICP备06065018号
技术支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中华商标协会  京ICP备06065018号     技术支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