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华商标网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张中民初字第48号
2007年08月05日来源:

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刘峰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荔湾区陆居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李若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    军,该公司法务部部长。
委托代理人唐水元,该公司法务部职员。
被告刘峰,男,汉族,生于1960年12月26日,甘肃省张掖市人,系张掖市甘州区丰华综合经营部负责人,住张掖市糖酒公司家属楼2号楼1单元801室。
委托代理人窦志强,甘肃正言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峰,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军、唐水元,被告刘峰及其委托代理人窦志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峰就侵犯原告“立白”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向原告做出书面道歉。(已履行)
二、被告刘峰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8000元。(已履行)
本案诉讼费4000元由被告刘峰承担。(被告刘峰直接将4000元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4000元再不退还)。(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学习
代理审判员 王 芳
代理审判员  李永春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姚志萍

  • 联系我们
  • 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街道车道沟10号院 中华商标协会(北方朗悦酒店)
  • 电话:86-10-68014071
  • 传真:86-10-68018055
  • 邮箱:cta@cta.org.cn
  • 协会微信
  • 协会微博
版权所有:中华商标协会    京ICP备06065018号             技术支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中华商标协会    京ICP备06065018号
技术支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中华商标协会  京ICP备06065018号     技术支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