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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苏 省 常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6)常民三初字第31号
2007年08月05日来源:

美国威斯康辛州花旗参农业总会与常州远亚保健药品有限公司、湖南康尔佳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原告美国威斯康辛州花旗参农业总会(以下简称花旗参农业总会),住所地在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戴恩郡。
委托代理人李大泓,上海市浩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一星,上海市浩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远亚保健药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亚公司),住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
法定代表人陈栋元,远亚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南康尔佳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尔佳公司),住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井湾路271号。
法定代表人杨小舟,康尔佳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敬上,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原告花旗参农业总会诉被告远亚公司、康尔佳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0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花旗参农业总会的诉讼请求为:
1、    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就其侵权行为作出书面道歉;
    3、判令两被告就其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
4、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62508.3元;
5、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花旗参农业总会与被告远亚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远亚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花旗参农业总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向原告花旗参农业总会作出书面道歉。
二、被告远亚公司赔偿原告花旗参农业总会经济损失26290元。
三、原告花旗参农业总会放弃对被告远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并放弃对被告康尔佳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共计13710元,由被告远亚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卢 力
审 判 员 毛荔萍
代理审判员  李连求


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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