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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苏 省 常 州 市 中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6)常民三初字第15号
2007年08月05日来源:

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与常州市华盛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克笔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联明路696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庄戴维,派克笔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知明,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在涵,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华盛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通江大道惠山花苑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郑健,华盛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承慧,江苏常州协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派克笔公司诉被告华盛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0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派克笔公司的诉讼请求为: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派克”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0000元,并赔偿原告律师费40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承诺不再实施任何侵犯原告“派克”及其他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签署调解协议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6700元。
三、原告放弃其他针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共计人民币6530元全部由被告承担,该部分款项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在支付赔偿金的同时一并向原告支付。
五、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卢 力
代理审判员 殷 军
代理审判员 李连求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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