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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6)宁民三初字第272号
2007年08月05日来源:

南京霞天火花塞厂与南京霞辉火花塞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
 
   
原告南京霞天火花塞厂,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栖霞山火车站。
法定代表人李献保,该厂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宏宝,南京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霞辉火花塞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龙潭街道锥子山。
法定代表人王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义平,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凯,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犯商标权纠纷。
原告南京霞天火花塞厂诉称:被告生产与原告同样的火花塞产品,所使用的包装与原告产品的包装十分近似,并且在产品的商标标识上,也采用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十分近似的图案,工商部门对其进行查处后,原、被告就原告的损失赔偿未达成协议,被告拒绝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24万元,支付律师代理费用84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南京霞辉火花塞有限公司辩称:已与原告就商标侵权赔偿事宜达成了口头和解协议,向原告支付了2万元补偿款,原告不应再以同一事实重复提起商标侵权赔偿的诉讼,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查,2005年5月13日,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栖霞分局对被告侵犯原告注册“Xiatian霞天”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被告停止商标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十万元,上缴国库。被告对该行政处罚决定已执行。2005年8月4日,原、被告双方在第三方的主持下,就侵权赔偿事宜达成口头协议,但双方未实际全部履行。后原告于2006年7月向本院提起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于2006年9月28日前支付原告商标赔偿款3万元;
二、双方就涉案商标无其他纠纷。
本案诉讼费用6436元,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3218元。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姚兵兵
审 判 员 夏 雷
代理审判员 徐 新


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梁永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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