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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苏 省 南 京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6)宁民三初字第193号
2007年08月05日来源:

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与南京宏瑞文具用品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
  
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南京西路881号静安新时代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庄戴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新忠,上海国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培洪,上海国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宏瑞文具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建宁路12号金桥市场大户室文体1号。
法定代表人彭宏财。
案由:侵犯商标权纠纷
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宏瑞文具用品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签订承诺书,承诺不再实施任何侵犯原告“派克”商标及其他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未经原告许可,被告不得发布“派克”笔广告,也不得悬挂带有“派克笔总经销”等字样的铜牌;
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2006年9月21日支付,由原告委托代理人袁新忠代为收取;
三、原告放弃其他针对被告的诉讼请求,双方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10330元,其他诉讼费600元,合计10930元,由原告负担5000元,被告负担593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姚兵兵
审 判 员 夏 雷
代理审判员 徐 新


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梁永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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