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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吉民三终字第131号
2007年08月05日来源:

上诉人山西诺克制药有限公司与修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辽阳文圣药品零售中心、通化市东昌区洪祥药店商标侵权纠纷

上诉人山西诺克制药有限公司与修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辽阳文圣药品零售中心、通化市东昌区洪祥药店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通中民再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山西诺克制药有限公司与修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山西诺克制药有限公司停止生产、销售“新斯大舒”并赔偿修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8万元。
二、修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放弃对原审被告辽阳文圣药品零售中心和通化市东昌区洪祥药店的诉讼请求。
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30 020.00元由山西诺克制药有限公司负担15 010.00元,修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 010.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丹秋
代理审判员 付 丽
代理审判员 姜 涛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薜 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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